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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合同法》第134条

作者:   时间:2008-02-01   点击:
法解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2、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包括对出卖人、买受人基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3、如果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担保物权,还需对所有权保留的成立、生效要件作出规定。

  在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作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之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应当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解释为所有权附条件转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和《合同法》第133条。

  建议将来对《合同法》修改时,对第134条作出修正,或取消,或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予以更确切的文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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