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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欠税制度的整合

作者:   时间:2008-02-01   点击:

  [11]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一比例已远比过去的日千分之二(相当于年息73%)为低,比较强调欠税行为的损害赔偿性质,更有可执行性,因而多认为是较为合理的。参见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2]这里的纳税担保是指在纳税期限届满前缴纳税款的担保,但纳税担保在广义上还包括对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作出的纳税担保等。对此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离 境清税制度中已有体现。

  [13]同其他国家的规定类似,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也强调税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一般优先权;同时,税收也优先于其他的“非税公课”。相关规定可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 期。

  [14]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

  [1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之规定,实施税收保全需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包括:1.在纳税期限之前;2.有确认逃避纳税义务的根据;3.先责令限制缴纳应纳税款;4.在限期内发现纳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资财的迹象时,应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5.在其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 相关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

  [16]此外,我国的税法规定还强调,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或不当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如果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39 、40、42、43条。

  [17]从“嵌入”的角度,发展出“网络分析方法”以及“新经济社会学”,是对传统经济学的重要挑战。参见张其仔:《新社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网络分析法对于法学研究同样也会很有价值,因为事实上,与该分析 方法密切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等已经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18]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第49条。

  [19]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

  [20]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7条。

  [2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18~219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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