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工作总结>演讲稿> 你正在阅读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 作者: 时间:2008-02-01 点击:
- 新秩序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新秩序形成过程中,人们为了求得各自经济行为的效率性,就会总结出一些成功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则,并要求将其制度化和规范化,以降低外部交易费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说法治对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法律有其保守的一面,但从其能够及时的把改革成果定型化,促使人们去普遍遵守被实践证明富有效率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从而促成和谐、稳定的新秩序的真正建立之功能来看,法律又具有积极的一面。显然,市场经济新秩序呼唤着完备的法律体系,要求良好的法治环境。
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宪法为统帅,以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为主导,其它部门法为补充的门类齐全、系统严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体到资本制度来说,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以《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深圳的《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较完整的资本制度立法体系。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下海潮、九十年代初的炒股热,到九十年代未企业购并潮,拍卖国企热、跑上市、争项目等经济现象的出现,我们无不惊诧国人市场经济意识犹如睡狮被突然惊醒,来势凶猛,锐不可挡。近年来连续升温的考研热、考证热、出国热等文化现象,说明民众对自身预期经济利益追求已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境地。
然而,我们在高歌改革开放取得的辉煌成就时,我们又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们等不起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自发形成。但是这种新秩序的最终形成并不取决于我国立法机关是否制定出完备、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本身是否正确反映了市场经济固有的运行规律,是否能被人们普遍接受。这就要求立法者既要关注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传统,更须认真分析现实的经济行为,认真研究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只有这样,我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才能与非自然演进型的市场经济相适应,法治观念才能被人们遵循。
4、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大量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
历史地看,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基本是在本国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上建立的,但自从洋务运动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大量借鉴了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搞市场经济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经验可资借鉴,风险性、盲目性极大。而大陆法系国家经历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完整经济发展过程,在几百年前就开始搞市场经济,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发达的经济基础一般来说能产生先进的法律制度。于是,我国公司立法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也不例外。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行规定来看,大陆法系的痕迹比较明显。(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用了与大陆法系一样的谨慎原则,强调社会本位,偏重于资本制度安全性的保护;(2)制度安排追求结构完整,逻辑严密;(3)对出资方式采用了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列举式的立法体例,对公司资本最低限额标准由公司法直接明确规定;(4)崇尚制定法,不遵循先例原则,主张法官只有权使用法律而无权解释和创造法律。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只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实践的起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也势在必行。权衡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状况和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实践,我们认为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因在我国找不到对接基础而不适合我国现行的国情,现阶段我国更宜实行德、法、日的认可资本制。因为,我国已经有适宜认可资本制生长的本土资源,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改革现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赋予公司资本制度一定的灵活性,以促进现代公司制度的早日形成。这样既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更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这不是一种权宜之计,恰恰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现阶段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7。
[2]江平,公司是资本核心企业[J],中国法学,1997(6)。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来源: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