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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作者:   时间:2008-02-01   点击:
减少其注册资本额,那么,资本维持原则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样,如果只有资本不变原则,而没有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形式上虽不能变化、减少,但却可以使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相吻合,造成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为了体现这一原则,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必须要有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事实存在;(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5)公司减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做出公告;(6)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7)公司减资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我国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其严格性主要表现为:(1)对注册资本要求特别严格。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且须一次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以人民币有关外汇可比价计算,我国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3)资本变更制度刚性过强,缺乏弹性。较之其他国家资本变更制度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增资减资的规定过于苛刻,以至在实际生活中能依法增资减资的公司极少,这从反面助长了资本的违法操作行为,出现明盈暗亏,明帐暗利的不良情形;(4)出资标的范围较窄,智力成果出资比例偏低。在我国技艺、商誉、信用、劳务及其他请求权,公司法都未予承认。国外智力成果的出资比例一般为40%,有的高达60%,而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0%,这也说明我国公司法对现金出资的比例要求过高。

  (二)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之所以选择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是由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征所决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为它有利于国家对公司的宏观调控,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立法者重于安全、公平的价值目标取向。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现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显得较为粗略、简单和僵化。但考察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任何国家最初均采用一种较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一项国际惯例。因此,我们也无须对其吹毛求疵,把它批得体无完肤,说得一无是处。其实,从无到有,这本身就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是质的飞跃。况且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这也是各国立法都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我国经济历来都是小农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工业化程度不高,民族资本由于种种势力的排挤也未曾发展壮大,原始积累先天严重不足,再加之我国生产力跨越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充分的发展阶段,致使我国的经济整体运行在低水平上,且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就连解放后由于人们固守着“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思想意识,肆意扭曲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封存了市场价值规律,割掉了资本主义尾巴,窒息了经济发展的生气和活力。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起色,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较为落后,经济基础也比较薄弱。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大面积滑坡,企业职工积极性不高,“等、靠、要”的旧观念顽固不化,不少厂长、经理、国民经济管理部门的官员利用职务之机,混水摸鱼,鲸吞、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之巨令人咋舌。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调查统计,我国国有资产在1998年底以前每天都有1个多亿流失。为解国有企业之困境,为解国家财政之困难,我国明智地选择了公司这一典型的资本企业,[2]这决非是权宜之计。因为现代公司能迅速筹集资本,甚至国家无须出一分钱,就能形成一定的资本规模,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这种各国普遍采用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对我国来说则是“舶来品”,不是我国本土的产物,它与中国传统社会有着固有的矛盾。中国传统上长官意识浓厚,随意性大。具体到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上来说,资本经营的运行规则和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很难得到遵守,致使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极不规范,风险系数增大。因此,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成了政府干预、管理经济,以保障大小公司沿着一定轨道正常运转,有秩序地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成为国家经济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资本天性决定了公司将盈利作为其最终目标,公司资本总有追逐最大利润的冲动,同时资本经营又是一项极富流动性、风险性极高的事业。为了让投资者(即股东)个人行为理性化,国家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公司资本的经营管理予以规制。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不成熟,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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