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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 作者: 时间:2008-02-01 点击:
- 所利用,减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保护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限制了公司的设立,还要遇到公司增加资本时的繁琐程序。认可资本制的优点是不会造成公司资本闲置,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进而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如果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发起人可能会在分期缴纳的期间内丧失缴纳能力,影响全部资本的形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即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款),不能分期缴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8].同时,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采取此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具体规定认股和招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制度
这一制度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防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股和招股时营私舞弊,各国公司法对认股和招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都作了具体规定。法国公司法要求认股和缴纳股金都必须经公证人的证明[10].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份时,必须出具招股书,招股书须由每个董事签字,并向公司注册登记处申报,招股书必须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以便投资者考虑是否认购股份。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制订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或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上不尽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现金、实物、无形财产、劳务等四类。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9条规定严发行股份的对价可全部地或部分地以现款,以其它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或以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或服务宋缴付。“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把信誉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关于股东出资比例,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创办人必须在设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数额的现款来缴付股份对价,大致都在总股本额的20%-30%之间。如德、法等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现金交纳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额的25%,其余额可分期在五年内交纳;如果用实物支付股金,则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必须进行评估,合理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同时公司法还对这种无形资产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的比例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这种限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旦公司资不低债,债权人对以无形资产方式偿还债务的估价十分困难而且复杂,变现成本高昂。此外,公司法没有将劳务列入出资方式中,其目的也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劳务出资并不能形成实际出资,不能对债权人形成实际补偿。
(五)发起人责任制度
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和努力,发起人要实施发起行为,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如取得优先股、获得相应报酬、公司解散时优先分得财产以及取得其他特别利益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发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规定。如日本商法典公司篇第193条规定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发起人延误其设立公司的任务,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2)发起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者也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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