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工作总结>演讲稿> 你正在阅读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的法律问题

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的法律问题

作者:   时间:2008-02-01   点击:
尽量用更少的员工,从而使原职工的就业成为不可能。

  职工安置本应该是地方政府最应该考虑的事情,因为保证充分就业是政府的责任。但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将这个问题摆在考虑的重要位置,而仅仅关注转让股份的价格。有些地方政府还认为安排职工就业应该是外资购买国企股权时应解决的问题。外资支付的款项中,用于买断工龄的数额能否维持职工未来的生活?将来职工年老之后再遇到困难,地方政府需不需要管理?这些问题在国企股权转让时都需要从长远考虑。

  五、结论

  在地方政府国企股权向外资转让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但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抽象,需要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逐渐具体化和完善。具体企业政策现在还需要行政部门的解释,将来则要依靠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当然不能完全用社会道德标准来衡量商业市场交易,商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凡符合法律程序的商业道德就是合法的,这些在西方社会被接受的理念正在被我国市场逐步接受。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历史发展的背景不同于西方,在对外资转让股权的交易中,可能存在着商业合法、但是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现象。这种情况处理不好便会导致我国社会更加严重的两级分化并加重社会秩序的不安定。为了避免股权对外资转让交易中的这些复杂问题,采取短期政策,甚至单纯的法律解决方案,都可能达不到目的,因此建议采取细致的制度化解决方案,而这一制度化方案的核心,就是要对人的问题进行考虑。

  以人为本的社会就要考虑人的问题。首先是考虑人们的就业问题。股权转让中对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安排应该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来考虑。只有职工就业问题安排好了,其他问题才好解决。考虑人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企业管理层的市场化合理待遇问题,使国有企业管理层与外资企业经理具有可比性的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国有企业管理层素质才能从本质上改善。这些制度化具体工作完善以后,国有企业管理层的隐形MBO现象才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才会实现根本性的社会公平。

  我们赞同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这种尝试也许可以用境外资本成功地解决目前中国面临的“国企债务过重”的难题。迄今为止,对一些生产经营好的国有企业协议收购的效果也比较好。但是,局部成功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能否采用还有讨论的余地;就个案局部而言,也还有公平性讨论的余地;在操作程序上更有法律正当性研究的余地。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县级地区的地方经验在全国推广,效果是难以预料的。

  我们还应看到,今天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就业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在今天解决,实际上就留给了后来的继任者。在一些地方,现在看起来就业问题暂时被推后“解决”,实际上随着时间的积累,现在的问题将可能积累成为更大的问题,在社会资源还没被积累到足够丰富以解决问题的那一天之前,就已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这时的社会危机就不仅是一个行业的,而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危机。早日处理这类危机要比将来解决系统危机的花费少,等到爆发时再解决将花费更大成本,而且还不一定能够解决。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些成功并不都是依照外来的市场经济理论操作的,还包括了很多我国自己经验的实践。同理,以往二十多年改革中积累下来的问题,也不可能完全由外来市场经济的理论或公式解决,还要考虑利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优势来处理。应当尊重我们以往改革的本土经验和数千年儒学经典中“民以食为天”、“天人合一”的古训。这些虽然不是现代经济学理论、但却被几千年来的东方文化圈普遍接受的经验,可以用作指引我们解决问题的路径。改革以人为本,人以就业为本。在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另类减持”转让给外资的过程中,我们的政府可以放宽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却不能丝毫放松解决职工就业的政府责任。

  注释:

  〔1〕陈淮:《通过国有大型投资公司减持国有股》,载《经济活页文选》(理论版)2001年第3期,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暂停了同年5月20日施行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截至到2003年6月12日,已有4家境外证券投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审批:瑞银华宝,野村证券,摩根士丹利和花旗全球,见《京华时报》2003年6月12日的报道。以后又有几家外国金融机构获得了我国政府批准,获得QFII资格。

  〔4〕用友软件公司聘请的总经理年薪为500万,2003年1月http://www.sina.com.cn.

  〔5〕胡舒立:《刘金宝事件不应成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来源: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