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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

作者:   时间:2008-01-18   点击:
一方面可使独立董事感受团体组织的关怀;另一方面由行会组织作为投保人为独立董事群体投办风险责任险,这不仅仅可以降低独立董事个人的责任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4、透明性。在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的收益很多是在暗箱中操作的。如前所述,安然公司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实行间接薪酬之后,独立董事和公司间的给付与领受都受到中立的第三方的透明化监督,从而尽最大可能地阻断了灰色收入的渠道。透明化的独立董事间接薪酬也是对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的维护。

    四、间接薪酬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心理学基础

    1、个体的需要与心理偏好

    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其行为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密不可分。个体对其从属的社会团体普遍存在着下列三种强烈的心理需求:

    (1)归属的需要。作为个体的人都有强烈的归属感,这是出于与他人共处的心理需要。

    (2)自我认同和自尊的需要。我们是谁,我们的个人价值和立场和我们在各种团体中的身份密切相关。

    (3)感到安全和相互支持以控制焦虑,减少不确定性的需要。

    这三种心理需求可用来解释为什么独立董事在其任职的公司之外还需认同和归属一个中立的团体。

    除以上心理需求外,个体对社会团体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自我利益的需要——物质奖励。物质奖励能使个体对社会团体产生影响其独立性的心理偏好和行为偏好。

    1989年,心理学家瑞比等人(Rabbie.et.,1989)对这种团队内偏好进行了研究并做了两个小团体变式实验:在一种情况下,被试者被告知他们只得到团体内成员给他们的东西;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被试者被告知他们只得到团体外成员分给他们的东西。这种控制改变了被试者对他们之间依赖关系的认识。结果显示,那些认为只有依赖团体内才能得到奖赏的被试者对团体内的偏好较高,而那些认为依赖于团体外的被试者表现出很少的团内偏好,而且他们中还出现了偏好外团体的倾向。[12] 2、直接薪酬下的个体偏好

    在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相对只从属于一个社会团体(如图)。

    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物质奖励,期待利益,安全感,归属与自尊等等全同公司有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这种关系有悖于“独立董事与所任职企业唯一的关系是其职责。” 这一原则性的界定;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对公司存在心理上的过多偏好和依赖就会危及其独立性,使其不能尽职尽责。

    3、间接薪酬下的个体偏好

    间接薪酬制度下存在着一个个体和两个团体间的三方关系。其中个体是独立董事,一个团体是公司,另一个团体则是中立的自律性行是协会组织(如图)

    独立董事事实从属于两个社会团体。一方面他以独立董事的身分归原于公司,并只须主要履行前述四项职责,他与公司的关系仅限于“其职责”;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在物质奖励,期待利益,安全感,归属与自尊等等与协会组织有更大的关系。这种变化促使独立董事减轻对上市公司的偏好与依赖,能有效在维护其独立性,实现通过制度保障完善公司治理的目标。

    (二)法学基础

    1、两种薪酬制度下的法律关系

    在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的报酬由公司内部人酌情给付,这在事实上是一种劳动聘用关系。我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中有一句是:“……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 [13],直接表明了这是一种“聘用”与“受聘”的法律关系。美国等国虽然从文义上竭力否认独立董事与公司间存在聘用关系,但事实上,只要公司内部人掌握着对独立董事报酬的决定权和直接给付形式,这种聘用法律就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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